(2015)延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冯某,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危某,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冯某与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甘代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