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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冯某,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危某,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冯某与被告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甘代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