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少华与邓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华,邓大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华,女,生于1957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邓大章,男,生于1966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杨少华与邓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少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大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杨少华与被执行人邓大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协议人邓大章在没有其他债权人起诉的情况下,从2015年6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向协议人杨少华给付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正),由协议人邓大章向协议人杨少华的银行帐户汇入。二、如果协议人邓大章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由法院全部冻结、扣划协议人邓大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协议人杨少华。三、协议人杨少华自愿放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只收取本金。四、如果协议人邓大章未按协议履行,协议人邓大章必须要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五、协议人邓大章在修建乐至县龙溪乡祠善村扶贫项目乡村公路有工程款,按县级每次拨付的工程款30%给付给协议人杨少华,协议人邓大章在全部工程款总额中向协议人杨少华支付60000元(陆万元正)。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3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