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葛素霞诉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郭怀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素霞,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郭怀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号原告葛素霞,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柘城县。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法定代表人郭怀现,总经理。被告郭怀现,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葛素霞诉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郭怀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葛素霞要求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10万元(以后利息计算至本息完毕之日止),郭怀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至立案时的诉讼标的额共计5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院自2015年5月1日起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商丘市睢阳区,故应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峰审判员 郭新志审判员 文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