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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道强诉赵子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强,赵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强,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赵子超,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子超未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道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8875元;(二)案件受理费1125元;(三)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子超已将(2015)梓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8875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道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道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四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