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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终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树臣与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臣,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臣,男,汉族,农民,现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孟日光,男,汉族,现住昌图县,王树臣表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门彦和,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树臣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小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周新蕊、宋格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树臣的委托代理人孟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树臣原系昌图县朝阳镇后泊林子村村民,2011年之前一直承包耕种本组名为沟边的地块3.334亩。2003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发展村级经济,后泊林子村委会提前7年与王树臣签订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为期10年的土地延包合同,该土地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政策。2004年后泊林子村并入朝阳镇马家店村,王树臣继续承包讼争地块到2010年底。按土地延包合同,自2011年王树臣继续耕种该地直到现在。2013年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为落实新增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决定收回王树臣3.334亩承包地,王树臣不同意,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向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解除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王树臣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王树臣返还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剩余年限土地承包金及利息,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将承包地交还给王树臣。仲裁文书送达后,王树臣不服,起诉到原审法院,认为3.334亩土地延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约之处,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认为原后泊林子村与王树臣所订立机动地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解除。原审法院认为,王树臣与原后泊林子村委会于2003年12月30日提前7年时间签订下一轮土地延包合同,从“延包”二字及下一轮土地延包合同签订的日期看,可以认定2004年至2010年就已经承包耕种讼争地块,故对王树臣称讼争地块是荒地说法不予采信,即便是荒地,经过开垦也应纳入机动土地调整范围。1998年第二轮土地调整时,王树臣家已按人口分得土地,这是王树臣以家庭为单位分得的土地,其土地性质属责任田,享受国家粮食直补政策。讼争的土地,系王树臣所在原村委会将家庭承包责任田分配完后的剩余的部分土地,承包给王树臣的机动地,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政策。讼争土地先期承包合同履行伊始,相关法律尚不完善,期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根据该法律规定制定颁布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王树臣与原后泊林子村签订的续包合同虽然签订在《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之前,但实际履行是在《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实施之后,合同的内容应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调整,王树臣、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虽然未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及时调整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期限,仍按原合同期限履行合同,因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期限的内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仲裁解除王树臣、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间土地承包合同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二款、第五十二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树臣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树臣负担。王树臣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理由如下:王树臣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6.5亩,承包费12350元,承包期24年,已经履行十年之久。一审判决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是2005年1月28日颁布,4月1日实施的。王树臣的承包合同在先,辽宁省法规颁布在后,不能约束之前的合法行为。省法规属于地方性法规,不能大于国家法律。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2014年3月22日,昌图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对诉争耕地作出处理意见:一、依法废止中长期发包合同;二、将超标土地按照1998年二轮延包时人口,落实到各户;三、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后,由村民筹资赎地后,落实其经营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属于耕地,该耕地能否长期发包给部分村民耕种,是否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对诉争土地所享有的平等承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之规定。耕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其生存权利保护的物质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无偿的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获得物质利益。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与王树臣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使超出机动地百分之五比例,但仍属于耕地范围。将超标耕地长期承包给部分村民耕种,侵害全体农户应得利益,不为善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无效合同。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昌图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对诉争耕地作出的处理意见,合同解除后,将超标土地依法平均分配给包括王树臣在内的每个农户,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王树臣主张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王树臣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王树臣上诉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树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小莹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代理审判员  宋 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