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XX与四川旭康医疗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四川旭康医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四川旭康医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和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岳魏。委托代理人白倩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四川旭康医疗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