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文联、戴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史文联,戴梅,史洋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3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广勇,董事长被告:史文联,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戴梅,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史洋振,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文联、戴梅、史洋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史文联、戴梅、史洋振总额53628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史文联、戴梅、史洋振总额53628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