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建国诉王天星、李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王天星,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天星,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凯,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孙建国诉王天星、李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孙建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建国诉王天星、李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