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梁某某,男,37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