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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梁某某,男,37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