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纪刚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纪刚,男。因赌博2014年3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1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12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纪刚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纪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纪刚在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村一厂房内,以“推饼”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1月20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经查,当晚场内共有23名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总额7827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纪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纪刚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尹某某、杜某某、郝某某、穆某某、郑某某、宋某某甲、王某某甲、宋某某乙、沈某某、冯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靳某某、杨某某、仲某某、李某某甲、张某某甲、李某某乙、姚某某、邹某某、宋某某丙、邹某某、宋某某丁、郑某某等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纪刚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纪刚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纪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对其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纪刚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