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连香与贺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香,贺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78-1号申请人张连香,女,汉族,1969年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贺壮,男,汉族,1983年生,住涞水县。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涞民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现扣押在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贺壮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张连香与被执行人贺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壮名下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