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知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68575609-6。法定代表人李艳松,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彩娥、李泽晖,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加水,职务董事长。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文杰,职务经理。原告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泽晖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份,原、被告签订软件购买及订货合同两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CADworxPlantprofessional及CAESARⅡ软件,合同价款分别为798000元及2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软件并对被告单位人员关于软件的使用进行了培训,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3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甲方)签订《软件购买及订货合同》(dms-sc-201311-0093),合同约定软件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如下:INTERGRAPHCADWorxPlantprofessional,产品:管道、结构、设备、暖通模块7块;升级:第二年可以选择性购买升级;自助增强软件:DMS自主ezcw2013包含以下模块1、文档管理器2、项目管理器3全自动材料报表创建器eZReportor4、单管图后处理工具ezios5、项目全自动备份恢复系统eZBackup;培训:标准中高级培训。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98000元。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首付款20%,即158000元。乙方收到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交货并安装验收。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付清剩余80%款项及640000元。为了支持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双方协调同意,乙方同意甲方实行分期付款,原则上要求甲方按月分期支付产品款项。甲方最迟不得晚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给乙方第一笔款158000元;甲方最迟不得晚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第二笔款160000元;甲方应在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第三笔款160000元;甲方应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第四笔款160000元;甲方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给乙方剩余尾款160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货款或货款凭据后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软件用EMS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方如不按合同要求按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罚金,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每七个工作日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五的比率支付罚金,不足七个工作日按七个工作日计。2013年11月,原告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甲方)签订《软件购买及订货合同》(dms-sc-201311-0094),合同约定软件产品名称INTERGRAPHCAESARII应力分析软件,合同总金额215000元。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首付款25%,即55000元。乙方收到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交货并安装验收。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付清剩余75%款项即160000元。为了支持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双方协调同意,乙方同意甲方实行分期付款,原则上要求甲方按月分期支付产品款项。甲方最迟不得晚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给乙方第一笔款55000元;甲方最迟不得晚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第二笔款40000元;甲方应在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第三笔款40000元;甲方应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第四笔款40000元;甲方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给乙方剩余尾款40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货款或货款凭据后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软件用EMS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方如不按合同要求按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罚金,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每七个工作日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五的比率支付罚金,不足七个工作日按七个工作日计。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2013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付INTERGRAPHCADWorxPlantprofessional和INTERGRAPHCAESARII应力分析软件的相关软件光盘及附带资料。2013年11月19日至11月20日,原告为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进行了CAESARII软件的使用培训。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为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进行了CADWorx软件的使用培训。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吴蓬勃分别在交货单和培训交付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软件购买及订货合同》、交货单、服务/培训交付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庭审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的两份《软件购买及订货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履行交付软件及进行培训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13000元。二、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13000元自约定每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每期货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其中213000元货款自2014年2月29日起;200000元货款自2014年3月1日起;200000元货款自2014年5月31日起;200000元货款自2014年8月31日起;200000元货款自2014年12月1日起;200000元货款自2014年3月1日起)。案件受理费14752元,由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上诉人亦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李红松审判员 林海涛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