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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叶惠达与王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达,王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677号原告:叶惠达。被告:王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惠达诉被告王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惠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惠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叶惠达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