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林,系遂宁市射洪县沱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