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磴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王忠和、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王忠和,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王俊英,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委托代理人李银生,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系原告王俊英的丈夫。被告王忠和,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玲,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俊英与被告王忠和、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4日,被告从我这借款4万元购货、并于2013年3月4日打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忠和、李玲夫妇拒绝偿还,后夫妻二人又失去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忠和、李玲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王忠和、李玲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王俊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东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