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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维林与高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林,高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刘维林,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高巍,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林与被告高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刘维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维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刘维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朝霞审 判 员  孙洪熙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