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8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规定期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8000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