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初字第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丁国友与山洪勇、襄阳市襄阳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友,山洪勇,襄阳市襄阳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初字第0845号原告丁国友。委托代理人顾爱金,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洪勇,居民。被告襄阳市襄阳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交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斌,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七里河路2号中铁十一局六公司办公楼。负责人杨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红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578号。负责人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国友与被告山洪勇、襄阳市襄阳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国友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