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40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0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郑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自愿离婚;婚生女刘琳随申请执行人刘某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执行人郑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婚生女刘琳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此款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前给付2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被执行人郑某对婚生女刘琳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前需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郑某于2013年7月1日前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各自享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0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