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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钱武挺与唐金根、方海林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119-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对原告钱武挺诉被告唐金根、方海林、施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湖浔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受理费计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4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3742元,由原告钱武挺负担人民币469元,被告唐金根、方海林、施茂芳负担人民币23273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371元,由原告钱武挺负担人民币278元,被告唐金根、方海林、施茂芳负担人民币14093元。”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