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钱武挺与唐金根、方海林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119-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对原告钱武挺诉被告唐金根、方海林、施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湖浔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受理费计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4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3742元,由原告钱武挺负担人民币469元,被告唐金根、方海林、施茂芳负担人民币23273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371元,由原告钱武挺负担人民币278元,被告唐金根、方海林、施茂芳负担人民币14093元。”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