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梁卓英、梁肇英、梁贤彬、梁叶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梁卓英,梁肇英,梁贤彬,梁叶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负责人:梁美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永清,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阳,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梁卓英,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梁肇英,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梁贤彬,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梁叶森,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诉被告梁卓英、梁肇英、梁贤彬、梁叶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理由是起诉后被告梁卓英、梁肇英、梁贤彬、梁叶森在2015年5月15日还清了本案借款本息。��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按514.5元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已预交1029元,多交部分可到本院办理退费)。审 判 长 梁巧明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