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江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江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江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每月给付婚生子生活和教育费800元,从2013年1月起执行,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即被执行人自2015年11月30日前先给付10800元整,余款1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