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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