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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克明因与李法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克明,李法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申字第0000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董克明,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安徽萧县人,住址萧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法举,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人董克明因与被申请人李法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民一初字第0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董克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董克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克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芳梅审判员  郑忠诚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