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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姚扬通与连江县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扬通,连江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初字第19号原告姚扬通,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何玉燕,连江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江县民政局,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文明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增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乐文,连江县民政局副局长。原告姚扬通诉被告连江县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扬通诉被告连江县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扬通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其铿审 判 员  郑向明人民陪审员  张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蕴华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