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亚彬,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朝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