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杉杉、王祥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杉杉,王祥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杉杉,无业。被告人张杉杉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祥吉,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渔队***号。被告人王祥吉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炳南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杉杉及其辩护人陈晓芳、被告人王祥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间,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驾驶汽车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连云港市海州区等地,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多次实施抢劫作案,劫得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83余元。分述如下:1、2014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潘庄一村南北公路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甲,抢得肩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元左右等财物。2、2014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山头街道凤阳路中段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乙,抢得“OPPO”牌手机一部。3、2014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杉杉与王祥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持刀威胁被害人钱某,抢得肩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000元左右、“步步高”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铂金项链一条(4.48克,价值人民币1783元)。4、2014年9月2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杉杉与王祥吉持刀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路,持刀威胁被害人徐某,抢得手提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元、“酷派”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王祥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杉杉。另查明,被告人张杉杉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核查信息表、赔偿款收条,被害人钱某、徐某、王某乙、王某甲陈述,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连价鉴字[2014]54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张杉杉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杉杉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坦白自己的罪行以及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张杉杉在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杉杉提供的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核查未查实,据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祥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杉杉,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杉杉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杉杉、王祥吉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被抢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杉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杉杉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祥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祥吉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茆 翔人民陪审员 殷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