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黄辉与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振兴石英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振兴石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黄辉,市民。委托代理人韩亚国,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东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家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井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淮安市振兴石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三街5号。法定代表人朱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诉被告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振兴石英制造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黄辉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