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5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