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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百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458号原告李百如。委托代理人祁春华,如皋市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协议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负责人冒建勋。原告李百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如皋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李百如于2015年5月20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保如皋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百如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保如皋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百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