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与郭静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郭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赵鲁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静平,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9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在另案审理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曾经就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发生争议,至今仍未得到解决。现被上诉人再次起诉,若由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将会导致法院判决裁定与生效法律文书冲突。为公正审理本案,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因本案标的额为10380元,亦不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