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9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谭依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依,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9176号原告谭依,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同新,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原告谭依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开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骥、张春苗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依的委托代理人李同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谭依起诉称:谭依与王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2月,王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谭依借款3万元。因暂时无法还款,王磊于2014年2月18日向谭依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15日内还清借款。因王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谭依诉至法院,要求王磊偿还借款3万元,要求王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王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王磊2013年12月内向谭依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本人王磊用于资金周转,本人王磊承诺在今日起十五日内归还。诉讼中,谭依称其于2013年12月向王磊交付了3万元现金。上述事实,有谭依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磊从谭依处借款,并向谭依出具借条一张,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谭依向王磊交付了借款,王磊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谭依主张王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王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依借款本金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王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开力人民陪审员 周 骥人民陪审员 张春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