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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胡敬厚与周云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敬厚,周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胡敬厚。被执行人周云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云生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