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慧新与谢超、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新,谢超,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54号原告高慧新,干部,住通河县。被告谢超,出生年月日不详,羁押于大庆看守所。被告谢星,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原告高慧新诉被告谢超、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慧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慧新与被告谢超、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慧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