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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家龙与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龙,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张家龙。被告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湖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洪宣,董事长。原告张家龙诉被告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龙、被告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龙诉称,2010年12月20日,其向被告出借5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被告承诺给予其16%的年利息。2014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自2014年6月份开始每月还款本息8万元整,在2015年2月还清全部本息。现期限已过,被告却迟迟未能还款,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126876.71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按年息16%计算为336876.7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10000元,为126876.71元)。被告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其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利息210000元;现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故无法依约还款;原告曾采用激进方式催款,给其生产经营及法定代表人生活造成了影响。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人民币500000元用于经营发展;被告承诺给予原告年利息16%(无论公司盈利或亏本,一年结算一次),原告不参与被告的经营和利润分配;原告收取利息所涉税费自行承担;该协议自原告款项到账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如需延期,双方另行协商方案。协议书下方有原告方代理人张惠仙、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收款方式为本票。2012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0元,双方约定合同延期至2012年12月20日,结息利率及方式按原合同。2014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因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双方就还款事宜约定如下:1、借款本金为500000元;2、借款利息自2010年12月20日到2014年4月30日计3年4个月又10天,按年利率16%计算,为26881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80000元,其还应支付188817元;3、被告应还款总金额本息合计为688817元;4、上述款项被告自2014年6月份开始每个月还款80000元,并在2015年2月份全部还清。协议书下方有原告、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2014年6月和7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偿还了利息70000元和60000元。审理中,被告称原告曾采取过激的方式催要款项,给其生产经营及法定代表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收据、还款协议书及法院制作的笔录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0000元,有借款协议书、收据及还款协议书为证,被告对借款事实也无异议,故对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被告应还款本息总额合计为688817元,后被告已偿还了130000元,仍有558817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息558817元的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0日,按年息16%计算的利息,因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时已经固定了被告应还利息总额为188817元,且双方并未就还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该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龙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588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0369元,由原告张家龙负担680元,被告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6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韩亚光人民陪审员  沈双妹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