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法定代表人:蔡岗,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住所地:安县秀水镇汉昌街。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凯。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被执行人黄凯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应收款予以提取、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审判员 唐剑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