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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被执行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4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马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被执行人:马义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义华工资收入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蕾书记员  吴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