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丁某某,女,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占宾,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丁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何星布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