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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丁某某,女,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占宾,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丁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何星布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