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永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平。申请执行人:刘洋。申请执行人:陈静。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玉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14000927.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