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崔开娃与崔伟锋、崔宽锋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开娃,崔伟锋,崔宽锋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2民初700号原告崔开娃,又名崔永凯,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伟锋,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崔开娃长子。被告崔宽锋,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崔开娃次子。原告崔开娃与被告崔伟锋、崔宽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开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伟锋、崔宽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开娃诉称,原告一生生育两个儿子(即被告崔伟锋、崔宽锋),原告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将第一被告供给大学毕业,现二被告均已成家,但对原告均不尽赡养义务。2015年10月,原告身患肠道疾病,但二被告均不承担医疗花费。2016年3月,原告胃病复发,急需治疗,二被告均未支付分文医疗费。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需要照顾,被告从不尽赡养义务。现为保障原告晚年生活,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承担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以及医疗花费。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伟锋、崔宽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崔开娃与妻子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崔伟锋、次子崔宽锋,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家。2015年10月,原告因患肠胃疾病在西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8609.4元,合疗报销3828.51元,个人支付4780.98元。本次治疗由原告及两被告共同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在诊所进行中医治疗。2016年1月29日、2月25日、3月30日分别在第一人民医院复查,费用自负。同年3月26日,原告购买陈李济胃疡宁丸,费用自负。2016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西安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每日清单、输液单、护理巡视单、收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审批表,中医处方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陈李济胃疡宁丸(信誉卡)、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上的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本案原告未年满60周岁,不能确定为老年人。但因病需长期服药,导致生活困难,故被告仍应尽赡养义务。赡养费用应根据原告年龄,结合身体状况、日常收入等酌情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伟锋、崔宽锋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崔开娃赡养费200元,每月1日支付本月费用。二、驳回原告崔开娃要求被告崔伟锋、崔宽锋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崔伟锋,崔宽锋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