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子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齐某与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子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裴某。申请人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