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红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朱红军,个体。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红军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