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朵,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