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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朵,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