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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韩秋萍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秋萍,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31号原告韩秋萍。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萍与被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韩秋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