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与林林、郁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负责人赵舵,行长。被执行人林林。被执行人郁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