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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三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南辉、李怀玉与王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南辉,李怀玉,王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三保字第105号申请人张南辉。申请人李怀玉。被申请人王富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张南辉、李怀玉与被申请人王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4月23日6时50分许,被申请人王富义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自经开区湘源科技集团方向往锁石方向行驶,途经万宜路湘源科技路口地段,左转弯时与沿S210线自南北方向行驶由申请人张南辉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两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申请人张南辉和摩托车上搭乘人员申请人李怀玉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张南辉、李怀玉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富义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富义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富义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