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辖终字第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继奎与朱聪玲、吉亭亭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辖终字第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聪玲,1993年7月26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奎。原审被告吉亭亭,1987年8月20日。上诉人朱聪玲因与被上诉人赵继奎、原审被告吉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院依据上诉人朱聪玲提供的地址,于2015年5月1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发出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其于2015年5月25日上午9点到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该邮件因名址有误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朱聪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朱聪玲负担。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书悦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