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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超与陕西广播电视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超,陕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超。委托代理人白宝民,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振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钱远刚,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陈鑫,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任超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广播电视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超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任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