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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帅华与陆省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华,陆省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陈帅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永飞,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省吾,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振涛,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华诉被告陆省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