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谦诉被告吴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谦,吴亚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23号原告陈谦,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郑少娜,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峰,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谦诉被告吴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明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