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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谦诉被告吴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谦,吴亚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23号原告陈谦,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郑少娜,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峰,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谦诉被告吴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明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静 来自: